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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洪姓男子同時有三段婚姻,他認為第三任江姓妻子常施以暴力、捏他睪丸,分居、生病都不聞問,提訴確認婚姻無效;新北地院法官認為,依74年修正前的民法規定,重婚採撤銷制,因沒人撤銷,二、三段婚姻原本都有效存在,但第一段元配死亡後,第二段「扶正」,第三段不能,否則破壞一夫一妻制,洪男是利害關係人有權撤銷,判准!判決書指,洪男的第一段婚姻對象是台灣藉馮女,結婚時間是44年,58年另在馬來西亞,與馬藉古女結婚,74年又在汶萊與江姓馬籍女子結婚;法界人士指,洪在國外結婚仍可能犯重婚罪,但應已逾追訴權時效。洪男提訴指,71年間他在汶萊國民酒店結識相差16歲江女,因膝下無子,江女替他生下兒子後,以此威脅,才會結婚,但對方個性剛烈、常吃醋,動輒掐頸、捏睪丸、拳打腳踢,2人分居20餘年,他現在生病,對方不聞不問。洪男認為,1976年(民國65年)前,馬國承認多段婚姻,以後不行,兩人結婚時間是74年屬無效;若依修正前民法規定:「有重婚情形,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,但前婚姻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」,關係人是指重婚者、元配及後婚配偶,他有權撤銷。江女反駁,馮女已過世,利害關係人喪失撤銷權,洪的二、三段婚姻都因此存在,不能因時間先後有不同;她也強調並無虐待,分居則是丈夫不回家,2人仍有往來,婚姻並無破綻。法官認定,洪男二、三段婚姻都應依我國法律規定;另修正前民法規定,重婚採撤銷制,洪男的二、三段婚姻,在沒人撤銷前,都有效存在。但第一段婚姻因馮女死亡消滅,第二段因依當時民法「前婚姻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」規定,而有效存在,但對江女而言「前婚姻」仍存在,沒有消滅不得請求問題,洪身為關係人有權撤銷;法官並認為,假設洪有四、五甚至更多婚姻,因第一段消滅而同時存在,會嚴重破壞一夫一妻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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